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