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