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政处罚
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0%;未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将一套住房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改为卧室出租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间或按床位收取租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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