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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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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