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