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以内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不改正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