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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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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