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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30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无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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