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12小时整改到位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超过规定期限24小时整改到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