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个月以上不缴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