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