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300MM或者对直径大于500MM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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