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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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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