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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无
6499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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