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