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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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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