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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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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