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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