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城市道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