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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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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