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分财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