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