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