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80%的,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6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