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