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或造成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