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1兆帕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2兆帕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项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水压低于国家标准0.03兆帕及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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