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1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活动3个月以上的;或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