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 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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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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