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