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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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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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