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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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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