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