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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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