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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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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