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