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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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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