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00-800元,对个人处50-1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1日内整改完毕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00-1500元,对个人处100-1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规定时间1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00-2000元,对个人处150-200元罚款。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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