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500-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内整改完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000-2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一)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毕的;沿途撒漏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内整改完毕的;沿途撒漏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万-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1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仍未整改完毕的;沿途撒漏垃圾3立方米以上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4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50-200元罚款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