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
(一)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毕的;饲养家禽家畜3只(头)以下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50-2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整改完毕的;饲养家禽家畜3只(头)以上5只(头)以下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200-4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规定时间3日仍未整改完毕的;饲养家禽家畜5只(头)以上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400-500元罚款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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