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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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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