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