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5宗以下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5宗以上10宗以下或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10宗以上或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