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照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