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登录
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豫ICP备05012610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