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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无
6499007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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