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申请资料齐全; (二)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迁建后管位符合规划要求; (四)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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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64619002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2、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3、书面申请;

4、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


1、受理:

审查标准: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程序; 3、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审核:

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3、审批:

审查标准: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办结:

审查标准: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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