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行道树的、擅自拆除城市绿篱、花坛、草坪的
执法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71-64652600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