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承诺书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6.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来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承诺书等);
5.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7.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住址、婚姻、收入、居住情况等)。
(一)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持身份证在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完整的《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乡镇(街道)和用工单位同时张贴公示 (公示期为10日),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市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认定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资料报市民政部门,有市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办事处,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荥阳市房地产信息网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 《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核准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将申请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