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解决低收入家庭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荥政办〔2015〕89号),关于加强外地来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荥政办〔2017〕12号)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租房业务受理培训。受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3.家庭在本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来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荥阳市居住证;
2.年满18周岁;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可以提供用工证明;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5.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申请资料
(一)本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承诺书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6.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来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承诺书等);
5.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7.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住址、婚姻、收入、居住情况等)。
三、资格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市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持身份证在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完整的《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乡镇(街道)和用工单位同时张贴公示 (公示期为10日),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市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认定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资料报市民政部门,有市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办事处,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荥阳市房地产信息网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 《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核准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将申请资料整理归档。
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申请家庭进行补充完善资料,未按时间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申请资料的将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网站进行公告,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能够按要求补正并说明情况的继续审核,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补正或说明情况的视为个人自愿放弃,不再保留申请资料。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荥阳市繁荣路003号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办公电话:60259129)